close
html模版黃俊英走路工事件
關於黃俊英走路工事件...法官僅能以能作為依據的物證、人證等作判決,換言,法院的裁決並非就是真相,而真相往往因證據不足而難以水落石出,但有時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,仍可透過常理推論出一個接近真相的想法。

雖然法院已認證走路工事件賄選案情與黃俊英無關,然而隨著高雄高分院的荒謬裁決(註1)(請查閱判決書)之下,黃俊英無罪的事實埋沒在一絲正義皆蕩然無存的時代中。

直到現在的2018年底的九合一大選,民進黨與其狂熱信徒,仍是引用陳菊當選有效的判決,任意扭曲黃俊英走路工事件??

對於這個事件,如果從另一種方向思考,那麼會得到什麼樣的假說呢?

假設,民進黨確實握有黃俊英走路工賄選事件的"有力罪證",那麼選前之夜後至投票期間,民進黨根本不需要有任何攻擊黃俊英的動作,不是嗎?

即便在開票後,黃俊英勝選了,檢調查實其罪證並經法院定讞,那麼結果也是黃俊英當選無效,民進黨便可以輕鬆地坐等勝利的果實。

然而,從第三方的角度來看,從民進黨揭露此賄選的時機,顯然民進黨對於自身握有的黃俊英賄選"罪證"至少是信心不足的;但是即便如此,民進黨仍在禁止競選、助選相關活動的期間,召開記者會並大肆宣揚尚未定調之罪行;這即是意圖使人不當選的抹黑奧步,因無論案情真假,皆能傷害黃俊英的選情。

如果再深入思考,甚至能接近某種真相:民進黨選擇了即便不僅是觸犯選罷法,甚至是毀謗黃俊英之罪嫌,也要在禁止競選、助選相關活動期間打出這張"王牌",進而求取有機會在選票上贏過對手———這種觸法且不確定必勝的手段。

究竟是為什麼?

這對真正握有"有力罪證"必勝一手的民進黨是否矛盾?

因此,可以合理推論,對於民進黨,黃俊英走路工事件這個"議題"必須在選前之夜後的關鍵時刻、禁止競選、助選相關活動期間披露才有效果,那意味著什麼?

如果,這張王牌實際上僅僅是張鬼牌呢?如果,民進黨自身早就明瞭所持的王牌是張鬼牌呢?那麼似乎就沒有矛盾之處了?

對於手持不實指控的鬼牌、原本高雄市長選舉該敗選的民進黨,這張雖不一定必勝的鬼牌出擊的唯一時機與手段是?

若影響不足以使黃俊英落選,則代價是?陳菊其師黃俊英在勝選後嚴厲指控對手陣營抹黑、毀謗的機會是?當時為民進黨陳水扁總統執政,中央對於司法的影響?是否代價與報酬的輕重比例,值得民進黨作此一搏?

我不知道所尋找的真相在何處,或許它就在各位心中。註1:判決書之中,裁定結果的第三項理由如下...

三、本件陳菊競選團隊因走路工事件召開記者會直指「黃俊英賄選抓到了!」等行為,有損黃俊英名譽以求取勝選之嫌,固有可議,惟此種行為若社會輿情認為應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以端正選風,自應經由立法程序予以明文規範,方足為裁判上之依據,在立法者未將抹黑、誹謗之行為明文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前,法院尚難遽認此等行為係得提起當選無效之事由而為裁判,併此敘明。

簡單來說,就是雖然黃俊英被抹了一把,但是目前立法未將抹黑、毀謗明文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,也就等同法院間接認同了被抹黑、毀謗是不影響選情的......當然也就不構成意圖使人不當選囉......

如此也不難怪善奧步者能食髓知味,各種花招窮究無極、千變萬化,台灣政治選舉淪為奧術大師的伸展台啊...如果您認同或喜歡這篇文章,在不更改內容的前提下,請隨意的分享轉載!!
韓國瑜,陳其邁,選舉,高雄,政治人物,
EBF7FC75382ECA55
arrow
arrow

    loyi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